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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谋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样

时间:2026.09.12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20人
律师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借助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定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利,受贿数额达三万元以上,要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若存在以下情形,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多次索贿;二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三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对于涉及此类问题的人,若有受贿行为应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并退还财物,争取从轻处理。而普通人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案情回顾:

小朱为了让自己得到职务提拔,找到国家工作人员小胡的近亲属小丽,请她帮忙。小丽通过小胡职务上的行为,为小朱谋取职务提拔的利益,收受小朱财物1.5万元。小朱认为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犯罪,而检方认为小丽的行为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定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小丽作为小胡的近亲属,通过小胡职务上的行为为小朱谋取职务提拔利益并收受财物,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虽数额1.5万元未达3万元,但因存在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的情形,应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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