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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下水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时间:2026.09.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67人
律师解析:
使用地下水不一定就构成非法采矿罪,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且情节严重时,构成非法采矿罪:没拿到采矿许可证就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地下水属于矿产资源。未经许可擅自开采使用地下水,达到一定情形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具有下面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严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且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两年内因为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
不过,要是为了个人生活少量取用地下水,或者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使用地下水,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所以,大家使用地下水,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若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建议。

案情回顾:

小朱为降低生产成本,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工厂生产。执法部门发现后,对小朱展开调查。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取用地下水,不构成犯罪。而执法部门认为其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地下水属于矿产资源。小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工厂生产,需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2、若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等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小朱则构成非法采矿罪;若只是为个人生活少量取用地下水,或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使用地下水,则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小朱是用于工厂生产,并非个人生活少量取用,需进一步评估其开采情况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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