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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侵犯荣誉权的情况通常有哪些

时间:2026.09.0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24人
律师解析: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所获荣誉及利益享有的保持、支配权利。常见侵犯荣誉权情形有:
非法剥夺荣誉。这是典型侵权行为。荣誉授予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若有关组织无正当理由或不按程序剥夺他人荣誉,就侵犯了荣誉权。
非法侵占荣誉。行为人用非法手段窃取、强占他人荣誉,将其据为己有。像科研成果评选中,有人用不正当手段把他人科研成果荣誉占为自己的。
诋毁荣誉。故意诋毁他人荣誉,发布虚假信息或恶意贬低荣誉价值,损害荣誉权人声誉,影响其社会评价。
剥夺应得物质利益。荣誉权常伴随奖金、奖品等物质利益。若有关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扣发、挪用这些利益,也属侵犯荣誉权。
当荣誉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遇到荣誉权被侵犯的情况,权利人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凭借科研成果获得了一项重要荣誉,还附带一笔奖金。小胡出于嫉妒,在单位散布虚假消息诋毁小朱的荣誉,称其成果是抄袭所得。同时,小许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发了小朱的奖金。小朱认为自己的荣誉权受到侵犯,与小胡和小许所在单位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小胡故意诋毁小朱所获荣誉,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了小朱的声誉和社会评价,构成对小朱荣誉权的侵犯。
2、小许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发小朱应得的奖金,属于剥夺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同样侵犯了小朱的荣誉权。小朱有权要求小胡和小许所在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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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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