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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6.09.08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421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婚姻无效
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损害了婚姻的严肃性和合法性,所以重婚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这类婚姻因可能影响后代健康,不被法律认可。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未达该年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需经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姻被认定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若遇到婚姻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结婚前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不符合条件导致婚姻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结婚后,小朱又与小静登记结婚。小胡和小许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小何和小李结婚时,小何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小丽、小胡、小何分别向法院申请宣告相应婚姻无效。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已有配偶小丽的情况下与小静结婚,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婚的婚姻自始无效。
2、小胡和小许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他们的婚姻不被法律认可,应认定无效。
3、小何未到法定婚龄就与小李结婚,此婚姻也应被判定无效。婚姻被认定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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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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