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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老人可不可以申请补偿

时间:2026.09.08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976人
律师解析:
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法律行为,一般来讲,老人不能直接在夫妻离婚时申请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两种离婚补偿情形。其一,夫妻一方在婚姻里因抚育子女、照料对方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这里的“照料老年人”,是指对对方老人尽了较多照料义务的夫妻一方,离婚时可作为补偿请求权主体。其二,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请求权主体是夫妻中的无过错方。
若老人不是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在夫妻离婚时通常没有法定的补偿请求权。但要是老人有证据证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了自己的财产,老人可基于财产所有权等法律关系,先尝试和夫妻协商,若协商不成,还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返还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结婚多年,小朱长期照料小丽的父母。后两人决定离婚,小朱以照料老人为由要求小丽给予补偿。同时,小丽的父母认为小朱和小丽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了他们的财产,也要求补偿。小朱则认为老人不能在他们离婚时申请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一方因照料对方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小朱长期照料小丽的父母,在离婚时可以向小丽请求补偿,小丽应当给予补偿。
2、老人并非夫妻关系中的一方,通常在夫妻离婚时不存在法定补偿请求权。但如果老人有证据证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了他们的财产,老人可基于财产所有权等法律关系,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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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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