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工程款纠纷精选解答 > 破产案件里该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

破产案件里该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

时间:2026.09.07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 阅读:1192人
律师解析:
在破产案件里确定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要从多方面考量。
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主体是和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是装饰装修工程能折价或拍卖,其承包人也能主张这项权利。
受偿范围上,建设工程价款涵盖承包人为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含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行使期限有要求,承包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最长不超一定时间。若没在规定期限行使,可能会失去优先受偿权。
破产程序中,承包人要向管理人申报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管理人会审查申报,核实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要是承包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就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因为工程质量合格是受偿权的基础。
承包人想在破产案件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准确把握主体资格、受偿范围、行使期限等关键要素,按程序申报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小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小许进入破产程序。小朱向管理人申报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管理人审查后认为小朱主张的受偿范围包含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小朱认为自己应获得全部价款,双方产生争议。同时,小许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而小朱坚称质量合格。

案情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小朱符合主体资格。
2、受偿范围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对小朱受偿范围的审查合理。
3、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受偿权,需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以明确小朱是否有受偿权。
4、小朱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若未在规定期限行使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若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小朱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西安建设工程纠纷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4.9分 服务10万+ 执业16
专长:

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优势:

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律所: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荣誉:

优秀律师等 1项荣誉

电话:

15991606273

律师简介:魏宪合律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自执业以来,魏律师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魏律师为人诚实守信,做事认真负责,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更多>
魏宪合律师,已执业16年,执业地区为陕西西安,认证执业律所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99160627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