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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结的情形都有哪几种

时间:2026.09.07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810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进行中若出现特定情形,导致诉讼程序无法继续或继续下去没意义,就会终结诉讼程序。
具体有这几种情形。一是原告死亡,既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因为原告是启动诉讼的主体,要是原告没了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要权利,诉讼少了一方主体,自然没法继续。二是被告死亡,既没遗产,也没有该承担义务的人。这样就算原告胜诉,诉求也实现不了,诉讼再继续就没实际意义。三是离婚案件里一方当事人死亡。离婚诉讼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一方死了,婚姻关系自然没了,诉讼也就不用继续。四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这类案件有人身关系属性,一方死了,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就没了,诉讼终结。
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会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裁定送达就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许要求支付抚养费,在诉讼过程中,小许不幸离世,且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也没有其他应当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人。小朱坚持继续诉讼,认为小许虽死但仍应追究其责任,而小许的代理人则认为诉讼已无实际意义,应终结。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时,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无意义,应终结诉讼。本案中小许死亡且无遗产和承担义务之人,符合此情形。
2、出现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会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所以法院应作出终结小朱与小许抚养费纠纷诉讼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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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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