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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以后可以对诬告人民事起诉吗

时间:2026.09.06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无罪释放后,被诬告人能对诬告人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诬告行为会让被诬告者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这侵害了他人名誉权。
构成对诬告人提起民事诉讼需满足几个条件:一是有诬告事实,即诬告人故意向有关机关作虚假告发;二是该行为给被诬告人带来损害后果,像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经济损失等;三是诬告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诬告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若符合上述条件,被诬告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诬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能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含物质损失,如因被诬告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等,也有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时,被诬告人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诬告人告发的材料、自己因诬告遭受损失的证据等,以此支持自己的诉求。

案情回顾:

小朱被小胡诬告犯罪,小胡故意向有关机关作虚假告发。小朱因此被羁押,名誉受损,还产生了律师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精神也饱受痛苦。后小朱被无罪释放,他认为小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决定对小胡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小胡的诬告行为使小朱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属于对小朱名誉权的侵害。
2、本案满足构成要件:存在小胡故意虚假告发的事实;小朱名誉受损、有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等损害后果;小胡的诬告行为与小朱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小胡主观存在故意。
3、小朱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诉讼中,小朱需收集小胡告发材料、自身损失证据等支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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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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