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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有抵押物的债权需先还不

时间:2026.09.06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499人
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后,有抵押物的债权一般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拥有别除权,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有抵押物的债权属于有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里,担保物不算破产财产债权人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有抵押物的债权优先受偿存在限制。若抵押物价值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一同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而且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处置抵押物,不过要保障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总体来说,通常有抵押物的债权在公司破产后会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若遇到相关问题,债权人要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主动与管理人沟通,确保自身优先受偿权实现;管理人则要依法依规处置抵押物,保障担保债权人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小胡对该公司享有有抵押物的债权,小丽则是普通债权人。小胡认为自己的债权应优先受偿,小丽却觉得大家都应按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双方产生争议。后经调查,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小胡全部债权。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小胡的有抵押物债权属于有担保债权,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若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进行清偿。所以小胡未受偿部分和小丽的债权一样按普通债权处理。同时,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处置抵押物,但要保障小胡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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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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