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后,有
抵押物的债权一般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
担保权的权利人,拥有别除权,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有抵押物的债权属于有
担保债权,在
破产程序里,担保物不算
破产财产,
债权人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当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有抵押物的债权优先受偿存在限制。若抵押物价值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一同按破产
财产分配顺序清偿。而且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处置抵押物,不过要保障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总体来说,通常有抵押物的债权在公司破产后会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若遇到相关问题,债权人要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主动与管理人沟通,确保自身优先受偿权实现;管理人则要依法依规处置抵押物,保障担保债权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小胡对该公司享有有抵押物的债权,小丽则是普通债权人。小胡认为自己的债权应优先受偿,小丽却觉得大家都应按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双方产生争议。后经调查,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小胡全部债权。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小胡的有抵押物债权属于有担保债权,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若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进行清偿。所以小胡未受偿部分和小丽的债权一样按普通债权处理。同时,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处置抵押物,但要保障小胡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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