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抵押担保精选解答 > 公司对外担保没经决议,效力如何

公司对外担保没经决议,效力如何

时间:2026.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97人
律师解析: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决议的效力要分情况判断。
一般公司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若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所谓善意,指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要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不能仅以担保合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就主张合同有效,法院不会支持这种主张。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除依据上述规则判断外,因其公开披露信息,相对人审查义务更高。若相对人没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事项已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担担保责任,也不担赔偿责任
若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一方要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有效但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担责;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担责。
建议相对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严格审查公司决议,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开信息,避免因审查不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损失。

案情回顾:

小许代表A公司为小朱的债务向小李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小李仅以担保合同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许签字并加盖公章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有效。A公司认为小李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不应认定合同有效。另外,小胡代表一家上市公司为小静的债务向小何提供担保,小何未根据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决议信息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称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案情分析:

1、对于一般公司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对人小李应合理审查公司决议,仅以签字盖章主张合同有效法院不予支持。若小李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若善意,合同有效。
2、对于上市公司,因公开披露信息,相对人小何负有更高审查义务,未根据公开披露的决议信息订立合同,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担责也不赔偿。若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方依过错担责,如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担责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等。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