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执行异议之诉提出后,原则上执行不中止。依据《
民事诉讼法》,执行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书面异议起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或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通常不停止执行。不过有例外,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
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准许;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应继续执行。
若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裁定中止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申请执行人可另行
起诉索赔;若因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继续执行,给案外人造成损失,案外人也能另行起诉索赔。遇到执行异议相关问题,要及时
收集证据,按法律规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胡向小朱偿还
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小丽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称该标的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丽的异议,小丽不服,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小朱担心执行会因此中止,而小丽认为应停止执行。
案情分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小丽的起诉符合程序。
2、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若小丽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以准许;若小朱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3、若因小丽提供担保而裁定中止执行给小朱造成损失,小朱可另行起诉主张
赔偿;若因小朱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给小丽造成损失,小丽也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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