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子女抚养精选解答 > 离婚后男方想看望孩子该如何处理

离婚后男方想看望孩子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6.08.31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234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要是双方离婚时已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达成协议,男方按协议行使探望权就行。要是女方不协助,男方先和女方协商,重新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要是双方协商不成,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若女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男方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另外,若男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女方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等中止事由消失,男方可恢复探望。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孩子由小丽直接抚养,小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曾就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但小丽却不协助小朱探望孩子。小朱先与小丽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法院作出判决后,小丽仍拒不执行。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其探望权受法律保护。
2、双方已达成探望权协议,小丽不协助小朱探望违反了协议约定。协商不成后小朱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3、小丽拒不执行判决,小朱可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对象是协助义务人,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4、若小朱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小丽可请求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小朱可恢复探望。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