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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如何进行认定

时间:2026.08.3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73人
律师解析:
认定侵犯名誉权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方式有书面、口头等。像发表文章、传播谣言、辱骂等,向第三人公开散布贬损他人名誉的内容。例如故意编造并宣扬他人不实违法犯罪行为
要有损害事实,也就是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判断社会评价降低通常依据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若一般人觉得侵权行为让受害人名誉受损,就能认定存在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得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比如散布谣言使他人在工作中受排挤、声誉受损,这两者就存在因果联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还去实施;过失是应当预见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一般可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被侵权人能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要是侵权行为构成犯罪,侵权人还得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故意编造小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谣言,并在朋友圈和多个微信群中传播。小胡的同事和朋友得知后,对小胡的态度发生转变,小胡在单位也遭受排挤,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小胡认为小朱侵犯其名誉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故意编造并向第三人公开散布贬损小胡名誉的内容,存在损害小胡名誉的行为。
2、小胡因小朱的谣言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存在损害事实。
3、小胡社会评价降低是由小朱散布谣言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小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小胡名誉仍实施,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小朱构成侵犯名誉权,小胡可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小朱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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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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