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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他人名誉要不要担责

时间:2026.08.3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18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损害他人名誉是要担责的。名誉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用侮辱、诽谤等手段侵害他人名誉权。
要是离婚后一方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损害另一方名誉,导致对方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被侵权人能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这些:一是停止侵害,侵权人得马上停止损害名誉的行为;二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用合适方式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被侵权人名誉;三是赔礼道歉,侵权人要向被侵权人当面或通过媒体等公开道歉;四是赔偿损失,包含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指因名誉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所以,离婚后别损害他人名誉,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小朱为报复小丽,在两人共同的社交圈子里捏造并散布小丽存在不道德行为的虚假事实。这导致小丽的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给小丽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困扰。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小朱却认为自己只是发泄情绪,不构成侵权。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朱捏造、散布虚假事实降低小丽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害。
2、小丽有权要求小朱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若小朱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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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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