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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育做试管婴儿离婚女方有赔偿吗

时间:2026.08.30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1059人
律师解析:
女方在男方不育做试管婴儿后离婚,通常没有法定赔偿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男方不育做试管婴儿,不在这些法定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做试管婴儿产生的费用等经济支出,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女方因做试管婴儿承受了身体痛苦和精神压力,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配上适当向女方倾斜。不过,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赔偿。
所以,仅因男方不育做试管婴儿而离婚,女方一般拿不到法定赔偿,但在财产分割方面可能会得到一定照顾。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后发现小朱不育,二人决定做试管婴儿。之后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小丽以男方不育导致做试管婴儿给自己带来痛苦为由,要求小朱给予赔偿。小朱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不应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男方不育做试管婴儿不属于法定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所以小丽通常无法定赔偿依据。
2、做试管婴儿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若小丽因做试管婴儿遭受身体痛苦和精神压力,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基于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财产分配上适当倾斜,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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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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