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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事故小女孩死亡谁担责

时间:2026.08.2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923人
律师解析:
幼儿园事故致小女孩死亡,责任承担要依具体情况判断。
要是事故因幼儿园管理不善、设施有安全隐患、教师监管不到位等造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受人身损害,幼儿园要担侵权责任。不过,若幼儿园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不用担责。像幼儿园楼梯扶手松动,小女孩摔倒死亡,幼儿园无法证明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就要担责。
若事故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小女孩死亡,第三人要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没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例如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伤害致死小女孩,侵权第三人担主要赔偿责任,若幼儿园安保不到位,让外来人员轻易进入,幼儿园要担相应补充责任。
若小女孩因自身特殊体质或突发疾病等自身原因死亡,且幼儿园尽到及时救助等合理义务,幼儿园可能不用担责。但如果幼儿园发现后没及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幼儿园要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担责。
遇到此类事故,家长可先和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来维护权益。幼儿园则要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做好安全保障,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名幼儿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因楼梯扶手松动,小许不慎摔倒死亡。幼儿园称已尽到管理维护责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可能是小许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楼梯扶手松动,且不能证明已尽管理维护责任,所以幼儿园需对小许摔倒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2、若小许是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需看幼儿园是否尽到及时救助等合理义务。若已尽到义务,幼儿园可能无需担责;若未及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致损害后果扩大,幼儿园要对扩大部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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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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