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家庭成员被遗弃的认定有一定标准。客观上,遗弃者存在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
扶养却拒不扶养的行为。没独立生活能力指因年老、
伤残、疾病等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或虽有生活来源,但因年幼、智力低下等无法独立生活。像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管不顾,不提供必要生活照料。
主观方面,遗弃者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要履行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例如为逃避
赡养责任,故意离开被扶养人,对其生活状况不管不问。
同时,遗弃行为要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遗弃罪。情节恶劣包括因遗弃致
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生活无着、流离失所;遗弃手段恶劣等情形。
如果符合上述标准,被遗弃的家庭成员可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遗弃者履行扶养义务。若情节恶劣构成
犯罪,可向公安机关
报案,依法追究遗弃者
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静是母子关系,小静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但小何为逃避赡养责任,故意搬离住处,对小静的生活状况不闻不问,不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小静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从客观行为看,小静年老且无独立生活能力,小何作为子女应当扶养却拒不扶养,符合家庭成员被遗弃客观行为的认定标准。
2、主观上,小何故意离开小静,对其生活状况不闻不问,表明他明知应履行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存在故意遗弃的
主观故意。
3、若小静因被遗弃生活陷入流离失所等情节恶劣的状况,小何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小静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何履行扶养义务,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小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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