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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去银行借款做担保要担什么责

时间:2026.08.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05人
律师解析:
给他人银行借款做担保,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要是担保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务人没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才轮到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是担保合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另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按合同约定。给人担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风险,谨慎决定。

案情回顾:

小朱向银行借款,小胡为其做担保。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应先让小朱还款,待小朱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自己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小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若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朱追偿,享有银行对小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银行的利益。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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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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