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收养赡养精选解答 > 认定遗弃行为的标准包含哪些方面

认定遗弃行为的标准包含哪些方面

时间:2026.08.22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098人
律师解析:
认定遗弃行为要从主客观多方面考量。
主观上,行为人得有故意遗弃的主观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行为会让被扶养人陷入危险,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像有能力扶养却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就属于这种情况。
客观方面有这些表现:其一,存在扶养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都有法定扶养义务。其二,有拒绝扶养的行为,分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的如把需要扶养的人赶出家门;消极的如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救治。其三,要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一般指因遗弃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遗弃手段恶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等情况。
比如,父母把年幼子女扔在孤儿院门口不管,孩子因无人及时照顾生病,这就可能构成遗弃行为。要是遗弃行为情节恶劣,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遗弃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收集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育有一幼子。小朱因嫌弃孩子体弱多病,产生遗弃念头。一天,小朱趁小丽不在家,将孩子扔到了孤儿院门口。孩子因无人及时照顾而生病。小丽发现孩子不见后四处寻找,最终在孤儿院门口找到孩子。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遗弃,而小朱则称自己只是暂时将孩子放在孤儿院门口,并非遗弃。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明知将孩子扔在孤儿院门口会使孩子处于危险境地,却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摆脱抚养责任,具有故意遗弃的主观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小朱和小丽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有法定扶养义务。小朱将孩子扔在孤儿院门口的行为属于积极的拒绝扶养行为,且导致孩子生病,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其行为可能构成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话还可能触犯遗弃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