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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侮辱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2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12人
律师解析:
侮辱罪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不随年份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涉嫌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应立案:其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其二,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其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四,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侮辱行为方式多样,有暴力侮辱、言语侮辱、文字侮辱等。要注意,侮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就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若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能告诉。
如果遭遇侮辱行为,被侮辱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如视频、音频、聊天记录等。若情节较轻,可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情节严重,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在网络平台发布多篇侮辱小胡的文章。这些文章迅速传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了六千次,给小胡的名誉造成极大损害。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要求追究其责任,小朱则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应予立案。小朱发布的侮辱文章点击浏览次数已达六千次,符合立案标准。
2、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小胡作为被害人告诉要求追究责任,在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依法处理小朱的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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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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