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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财产怎么分

时间:2026.08.20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329人
律师解析: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情况不同。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要是能证明按份共有,就按各自份额分割;若无法证明出资比例,就推定为共同共有,双方均等分割。
一方死亡后,其个人财产是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因为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上的配偶关系,另一方通常没有法定继承权。但符合两种情形,另一方能获得一定财产:一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可适当分遗产;二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也能分适当遗产。
举个例子,双方同居时共同买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这是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先分出另一方的份额,剩下的是去世一方的遗产。若去世方有遗嘱指定他人继承,就按遗嘱来;没遗嘱的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
所以,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财产分割,得先明确财产性质,再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同居多年,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后来小朱不幸离世,未留下遗嘱。小朱的父母认为该房产应全部作为小朱的遗产由他们继承,而小丽则主张自己对该房产有份额。

案情分析:

1、该房产是小朱和小丽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先将小丽的份额分出,剩余部分才作为小朱的遗产。
2、因小朱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但小丽与小朱是同居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配偶关系,通常无法定继承权。不过若小丽符合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可适当分得遗产。最终需依据具体情况明确财产性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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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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