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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赠与在民法典里是什么规定

时间:2026.08.1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39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对同居分手时的赠与问题有规定。若赠与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有效。通常,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像动产交付、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后,赠与完成,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不过,特定情形下赠与人能行使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
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结婚目的无法达成,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要求返还财产。但实践中需有证据证明赠与以结婚为目的。
还有,若赠与财产是赠与人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赠与,可能因无权处分使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自己的份额。
遇到这类问题,当事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赠与协议、转账记录等。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同居期间,小朱为表爱意,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赠与小丽并完成交付。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小朱要求小丽返还汽车,小丽拒绝。小朱称当时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小丽应返还。小丽则认为赠与已完成,小朱不能随意撤销。同时,小朱妻子小胡得知此事后,要求小丽返还属于自己的份额,称该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朱无权单独赠与。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动产交付后赠与完成,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但小朱若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其有权要求小丽返还。
2、该汽车若属于小朱与小胡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朱未经小胡同意擅自赠与,此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小胡有权要求小丽返还属于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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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榕律师,已执业18年,执业地区为广东广州,认证执业律所是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医疗纠纷、行政类、公司经营、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56030860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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