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合同纠纷精选解答 > 赠与认定标准有哪些

赠与认定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6.08.1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71人
律师解析: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说说它的认定标准。
从主体来看,赠与人得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赠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在意思表示上,赠与人要有明确的赠与意思,也就是自愿把财产无偿给别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口头的,也能通过行为推定。像把物品直接交给对方并说明是送给他的,就是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同时,受赠人得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要是受赠人拒绝,赠与合同就不成立。
财产转移方面,赠与的财产得是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且具有可转让性。对于动产,一般交付就算财产转移;对于不动产,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有完成财产转移,赠与行为才在法律上生效。
无偿性是赠与的重要特点,受赠人不用支付对价。要是受赠人得付出一定代价,那就可能构成买卖、互易等其他法律关系
要是遇到赠与相关问题,要先确认主体是否符合要求,明确双方意思表示,及时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确保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是朋友,小朱有一辆闲置的自行车,便对小胡说要把自行车送给他。小胡欣然接受,小朱当场将自行车交付给小胡。然而,之后小朱又反悔,称当时只是开玩笑,要求小胡归还自行车,小胡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方面看,小朱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小胡作为受赠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行为,赠与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2、在意思表示上,小朱明确表示将自行车赠与小胡,小胡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成立
3、财产转移方面,小朱已将自行车交付给小胡,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标志,财产转移完成。
4、此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小胡无需支付对价。所以,小朱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已生效,小朱无权要求小胡归还自行车。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广州合同事务唐雪榕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151 执业18
专长:

合同事务、医疗纠纷、行政类

优势:

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律所: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话:

13560308603

律师简介:唐雪榕律师,广州人,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唐雪榕律师本科学医,后跨专业考取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接受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及研学后于2006年硕士毕业,并自此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唐雪榕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主要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唐雪榕律师处理的案件上千件。经过了十几年的锤炼,唐雪榕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精湛的诉讼技巧,同时唐律师拥有优秀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在每件案件中为每个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维护了每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更多>
唐雪榕律师,已执业18年,执业地区为广东广州,认证执业律所是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医疗纠纷、行政类、公司经营、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56030860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