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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期货虚假信息罪构成是怎样的

时间:2026.08.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55人
律师解析:
编造并传播期货虚假信息罪,是编造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编造和传播的是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还希望或放任其扰乱期货交易市场。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期货市场稳定靠真实准确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会误导投资者,破坏市场秩序。
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实施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且扰乱市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编造”是无中生有虚构信息,“传播”是通过各种途径扩散虚假信息。“严重后果”一般指让期货交易市场大幅波动,使投资者重大经济受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收集保存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编造了某期货品种即将大幅上涨的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广泛传播。众多投资者受此虚假信息误导,纷纷大量买入该期货品种,导致期货交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许多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小胡所在的公司也参与其中,公司主管人员小许明知信息可能虚假,仍放任公司跟风操作。

案情分析:

1、从犯罪主体看,小朱作为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小胡所在公司作为单位属于犯罪主体范畴。
2、主观方面,小朱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小许所在公司主管人员放任公司操作,均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上,他们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上,小朱实施了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造成了期货市场波动和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依据法律,小朱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小胡所在公司应判处罚金,小许等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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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刑事辩护黄光杰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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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黄光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中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法律部副部长、隆林分所主任、青年委员、团支部书记,专职律师。 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取得法学和管理学学士学位,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2019年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积极参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对外交流活动及律所文化宣传工作,在此期间,先后荣获“优秀撰稿者”、“热心公益活动奖”、“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行政诉讼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诉讼业务的办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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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杰律师,已执业6年,执业地区为广西百色,认证执业律所是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907764841,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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