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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4岁女孩的脚受伤谁负责

时间:2026.08.15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1315人
律师解析:
不满14岁女孩脚受伤,责任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形判定。
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情况有所不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孩,若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脚受伤,教育机构一般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要是教育机构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不用担责。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孩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女孩脚受伤是第三人侵权导致,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要是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在其他场所,因他人过错行为导致女孩脚受伤,过错方要承担侵权责任。像他人故意打闹致女孩受伤,行为人赔偿。若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地面湿滑没设警示标志等导致女孩受伤,场所管理者要担责。
总之,确定责任主体要结合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不满14岁的女孩,一天在学校操场上,小胡与同学打闹时不小心撞到小朱,导致小朱脚受伤。小朱家长要求小胡家长和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认为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担责,小胡家长则称是孩子间意外,不愿全额赔偿,三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因小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因第三人小胡侵权导致脚受伤,首先应由侵权人小胡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若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小胡追偿。
3、确定责任主体需结合小朱受伤的具体情况,如学校是否对学生打闹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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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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