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设立精选解答 > 公司未设立时签署协议有何效力

公司未设立时签署协议有何效力

时间:2026.08.14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55人
律师解析:
公司没设立时签的协议,效力得分情况看。
要是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用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合同相对人能选让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担责。相对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发起人个人担责,也能等公司成立后让公司担责。
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担责,法院会支持。但要是公司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和相对人签合同,公司可主张不担责,不过相对人是善意的除外。
要是公司最后没成立,因设立公司必要行为产生的对外债务,全体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能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清偿全部债务。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总之,公司未设立时签的协议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签订主体、公司最终设立情况、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判断。遇到这类协议纠纷当事人要收集好相关证据,根据具体情况维护自身权益。要是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小许作为发起人筹备设立公司。小朱以自己名义与小丽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小胡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小静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小丽要求小朱承担合同责任,小许认为不应由小朱一人承担。小静要求公司承担服务合同责任,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小胡是为自己利益签订此合同,小静称自己并不知情。

案情分析:

1、小朱以自己名义签订的采购合同,小丽有权选择请求小朱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因公司未成立,小丽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合理。
2、小胡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服务合同,若小静为善意,公司应承担责任;若小静非善意,公司有证据证明小胡为自身利益签订合同,公司可不承担责任。
3、因公司未成立,设立公司必要行为产生的对外债务,小朱、小胡、小许全体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小许不能拒绝承担相应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