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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该如何界定

时间:2026.08.1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65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共签共认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通过短信、书面等方式认可,都算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维持家庭日常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像买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就算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或双方共同参与投资等。
不过要注意,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情形,那该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遇到债务纠纷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债务性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20万元,未告知小丽。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此债务,小丽称对此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认为,小朱借款用于他们共同经营的店铺,小丽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若小胡能证明小朱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若小丽能证明小胡与小朱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或者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情形,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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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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