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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抚养权,管辖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6.08.11 标签: 损害赔偿 妇幼权益 阅读:895人
律师解析:
争夺抚养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管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里,住所地是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超一年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地除外。
存在特殊情形。若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或被监禁,同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涉外抚养权纠纷方面,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但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遇到争夺抚养权纠纷,当事人要先确定管辖法院,准备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就孩子抚养权产生纠纷。小李户籍在A地,但已在B地连续居住两年。小朱向A地法院起诉争夺抚养权,小李认为应在B地法院审理,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此外,若小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小朱起诉时管辖法院又该如何确定也成为问题。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因小李经常居住地为B地,所以正常情况下本案应由B地法院管辖,A地法院无管辖权
2、若小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此时由原告小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小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小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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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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