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立功线索来源认定对立功制度准确适用很关键。下面几种情形不能认定立功:
有些
犯罪分子用贿买、
暴力、
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在被
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时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这种情况不能认定立功。因为其线索获取方式不合法、不正当。
要是犯罪分子把自己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
国家工作人员处得到的他人犯罪线索进行检举揭发,也不认定为立功。原因是该线索来源和犯罪分子自身
犯罪行为无关,体现不出其悔罪和对司法的积极协助。
犯罪分子亲友为让犯罪分子“立功”,向
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
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犯罪分子有
立功表现。立功注重的是犯罪分子自身行为和表现。
不过,如果犯罪分子通过合法途径,像自己观察、分析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及时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就可认定立功。司法机关认定立功线索来源时,会严格审查线索获取途径是否合法合规,以此
保证立功制度正确适用。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羁押。小朱的亲友为让其“立功”,四处打听收集到他人犯罪线索并提供给司法机关。同时,小胡在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了他人犯罪线索,被抓后将此线索检举揭发。另外,小丽通过贿买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向司法机关检举。而小静通过自己观察分析获取犯罪线索并检举,经查证属实。
案情分析:1、小朱亲友为其提供犯罪线索,因立功强调犯罪分子自身行为表现,所以小朱不能认定为立功。
2、小胡将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检举,该线索与自身犯罪行为无关,不能体现悔罪和对司法的积极协助,不认定为立功。
3、小丽通过贿买手段获取线索,其获取方式不具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能认定为立功。
4、小静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线索并检举且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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