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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范围是哪些

时间:2026.08.0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侮辱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范围,主要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附带民事诉讼。
侮辱罪可主张的直接物质损失,是因被侮辱名誉受损后,为恢复名誉的合理支出。比如登报澄清名誉的费用,聘请律师维权的合理费用等。
间接物质损失,像侮辱行为致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的误工损失。但间接损失要与侮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得有证据证明。
附带民事诉讼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尽管侮辱行为会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精神痛苦,但按现有法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被法院支持。若被害人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建议被害人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直接和间接物质损失。若有精神损害赔偿诉求,要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及时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在公开场合对小胡进行侮辱,导致小胡名誉受损。小胡为恢复名誉登报澄清,花费了一定费用,同时因这次侮辱事件无法正常工作,产生了误工损失。小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朱赔偿登报费用、聘请律师费用、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小朱则认为不应承担这些赔偿。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小胡为恢复名誉登报的费用、聘请律师维权的费用属于直接物质损失,误工损失属于间接物质损失且与侮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若有证据证明,小朱应赔偿。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小胡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若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小胡可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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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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