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抵押反担保指的是,当第三人为
债务人向
债权人提供
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要求为其提供的担保。处理抵押反担保事宜,有这些步骤。
先确定
抵押物。抵押物得符合法律规定,像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能作为抵押物。但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行,比如
土地所有权、学校等公益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
接着签订抵押
反担保合同。合同要明确各方
权利义务,包含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详细信息,
抵押担保的范围等条款。
之后办理
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要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过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办理登记要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或
使用权证书等材料。
最后,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作为反担保权人可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小许向小朱提供担保。小胡要求小许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小许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能履行债务,小朱要求小胡承担
担保责任,小胡承担责任后,欲行使对小许汽车的抵押权,但此时小许已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小静。小胡与小静就汽车的抵押权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许以汽车作为抵押物为小胡提供抵押反担保,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小静。
2、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小许追偿。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小许所有,不足部分由小许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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