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后女方对男方
农村宅基地有无份额,得分情况判断。
要是女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户口迁进了男方所在村集体,还参与了宅基地申请和建设,对宅基地房屋出过资,那女方对地上房屋可能有些权益。毕竟按法律,宅基地归集体,地上房屋属
个人财产。这种情形下,离婚时女方能主张分割房屋价值。
如果女方户口没迁进男方村集体,一般她对宅基地没权益。农村宅基地有身份属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申请和使用资格。
男方婚前就取得宅基地,女方没参与后续建设的,女方通常也没权益。
另外,若
离婚协议里对宅基地权益有约定,只要不违反
法律强制规定,就得按约定来。要是因此起了
纠纷,双方可先试着协商。协商不成就去
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
证据来判决。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就男方农村宅基地权益产生争议。小丽在婚姻存续期间户口迁入男方所在村集体,且对宅基地房屋建设有
出资贡献,认为自己对宅基地房屋有权益,应进行分割。但小朱认为宅基地是自己婚前取得,小丽不应分割。双方就该问题协商无果,决定诉诸法院。
案情分析:1、本案中,因小丽户口已迁入男方村集体且对宅基地房屋有出资等贡献,根据法律,宅基地虽归集体所有,但地上房屋属个人财产,小丽对房屋可能享有一定权益,离婚时可主张分割房屋价值。
2、若小朱能证明宅基地是其婚前取得,且小丽未参与后续建设,那么小丽一般无权益。同时,若
双方离婚协议对宅基地相关权益有合法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最终需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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