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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注册商标权受侵害应如何救济

时间:2026.08.05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268人
律师解析:
注册商标权受侵害时,有多种救济途径
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和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赔偿等问题沟通。要是双方达成一致,能快速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
要是协商不成,可走行政途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若违法经营额达到一定标准,还会处以相应罚款。
也能选择司法途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若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以确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要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注册商标,发现小胡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小朱与小胡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小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小胡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工具。小胡认为处罚过重,对此不满。小朱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情分析:

1、在本案中,小朱作为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商标权受到小胡的侵害,小朱有权通过协商、行政和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协商不成后,小朱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该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小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合理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两者都难以确定,则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赔偿数额应包括小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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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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