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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6.08.04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59人
律师解析:
同居期间进行财产分割,得先确定财产性质。同居时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获得的财产或购置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有协议,就按协议处理;要是没有协议,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同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分割。
要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收益也属于共有财产。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投入、经营管理等因素。
在举证方面,主张财产权利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来源、出资情况等。像购房款支付凭证、装修费用票据等,都能证明自己对财产的贡献。
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决,并且在处理时会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同居关系中,建议双方明确财产归属。要是涉及较大金额财产,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小店,盈利颇丰。此外,小朱用自己的积蓄购置了一套房产。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小店盈利和房产都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小朱则坚持房产是自己出资购买,应归个人所有。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对于小店盈利,因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共有财产。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投入、经营管理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2、对于房产,若小朱能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是自己出资购置,那么该房产应归小朱个人所有。因为一方所得财产或购置财产,归个人所有。
3、主张财产权利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小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房产有出资等贡献,其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法院在处理时会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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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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