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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结束离婚,财产该如何来分割

时间:2026.08.04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88人
律师解析: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同,不存在“同居结束离婚”的说法,且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离婚时财产分割适用不同规则。
要是双方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协议,就按协议处理,这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若没有协议,能证明是一方所有的财产,归该方个人所有。像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有出资证明的房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通常会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出资多的一方可适当多分;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等额分割。比如共同出资买的车辆,能确定出资比例就按比例分,不能确定一般一人一半。
此外,一方在同居期间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归该方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所以,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先看有没有协议,没有协议就根据财产性质和出资情况等合理分割。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同居多年后决定分开,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小朱称自己购买并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小丽则认为同居期间两人共同生活,房产应共同分割。此外,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车,但无法确定各自的出资比例,小朱主张按自己使用需求多分配,小丽要求等额分割。同时,小朱在同居期间因人身损害获得一笔赔偿款,小丽认为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分析:

1、小朱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且有出资证明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小丽要求分割该房产无法律依据。
2、对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车辆,应按照等额分割的原则处理,小朱主张按自己使用需求多分配不合理。
3、小朱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归其个人所有,小丽要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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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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