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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律师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04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93人
律师解析:
婚姻财产分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这些标准。
先区分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通常是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接着是协议优先。离婚时,夫妻能协商处理共同财产,达成的分割协议有法律效力
若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比如子女归女方抚养财产分割会适当倾向女方;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过错,分割财产时会少分。
还有特殊情况处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想侵占对方财产,离婚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这些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有工资、奖金等收入。后来二人打算离婚,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小朱在婚姻中有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应少分财产,且小朱还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小朱则称自己没有过错,隐藏财产是为家庭考虑。双方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朱和小丽婚姻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应按共同财产处理。
2、若小丽能证明小朱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适当少分财产给小朱。
3、若小朱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属实,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小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小丽发现该行为,还可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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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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