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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指什么

时间:2026.08.03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837人
律师解析:
认定抢劫罪,“两个当场”是关键要素。
先说第一个“当场”,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暴力方法就是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占有人的人身进行不法打击或强制,让其没办法反抗。胁迫方法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因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除暴力、胁迫外,让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像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
第二个“当场”指当场取得财物。也就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在实施强制行为的现场直接获取财物。获取财物和实施强制行为在时空上紧密相连,是连贯的过程。
“两个当场”体现了抢劫罪的当场性特征,能把抢劫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犯罪区分开。要是缺少其中一个“当场”,一般就不构成抢劫罪。比如只当场使用暴力,但财物不是当场取得,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要是没当场使用强制手段,只是当场取得财物,也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遇到涉及抢劫的情况,要仔细判断是否符合“两个当场”,以此准确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预谋抢劫。某天,他们在街头看到独行的小丽,小朱当场对小丽实施暴力,将其打倒在地,小胡则在一旁威胁小丽交出财物。小丽因恐惧不敢反抗,但财物并未当场被抢走。小朱和小胡要求小丽回家取财物,随后跟着小丽到其家中拿到了财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此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分析:

1、抢劫罪的认定需满足“两个当场”要素。本案中,小朱当场对小丽使用了暴力,小胡实施了胁迫行为,满足第一个“当场”。但财物并非在实施强制行为的现场直接获取,而是在小丽家中取得,不满足第二个“当场”。
2、由于缺少“两个当场”中的当场取得财物这一要素,小朱和小胡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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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债权债务冀黎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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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简介:株洲刑事、婚姻家事、债务纠纷实战律师,与法与人打交道20年。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经济纠纷的辩护与代理,常年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本土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有责任有担当,做老百姓请得起信得过的律师。 案件咨询会第一时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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