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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为

时间:2026.08.03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119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有几种情形。
情形之一,通过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就像通过PS恶搞他人照片并传播,这就是这种侵权行为的典型例子。
情形之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比如商家未经允许,把他人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贴在店铺或者印在产品包装上。
情形之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摄影师未经模特同意,拿模特照片去参展。
不过,有几种情况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些都不属于侵权
若遭遇肖像权被侵犯,可和侵权人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模特,小胡是摄影师。小胡为小朱拍摄了一组照片,双方未就照片使用事宜进行约定。之后,小胡未征得小朱同意,便将照片拿去参展。小朱得知后,认为小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小胡则认为照片是自己拍摄的,自己有权使用。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为。本案中,小胡未经小朱同意将其照片拿去参展,符合该情形,构成侵犯小朱的肖像权。
2、本案不存在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法定情形,所以小胡的行为侵犯了小朱的肖像权,小朱有权要求小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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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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