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招标购买材料能否更改数量,要分不同情况。
招标阶段,若
招标人想更改材料数量,得在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拿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招标人要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这样能让投标人有足够时间根据新数量调整投标文件。
招标完成且合同已签订,更改材料数量就是变更合同内容。按《
民法典》,
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能变更合同。所以,采购方和中标方要就数量变更协商,达成一致后签书面变更协议。要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能擅自改数量,否则算违约,要担责。
还有,如果数量变更让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可能要按相关
招投标法律规定走程序。比如,变更后的数量使项目规模超原招标范围,也许得重新招标。
案情回顾:小许所在公司进行材料招标采购,招标文件发出后,小许发现所需材料数量需更改。此时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招标完成合同已签订。小许认为可直接更改数量,而中标方小丽则坚持需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招标阶段,若要更改材料数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需顺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许未按此程序操作不符合规定。
2、招标完成
合同签订后,更改材料数量属于合同内容变更,需采购方与中标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若一方不同意变更,另一方擅自更改构成违约。小许不能擅自更改数量,应与小丽协商解决。若数量变更导致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还需遵循相关招投标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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