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清算组的构成会根据清算类型不同而有区别。
公司自行清算时,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是考虑到股东和董事熟悉公司情况,能让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要是公司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债权人可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法院受理申请后指定的
清算组成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还有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合伙企业清算时,清算人一般由全体
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这些不同主体清算组构成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清算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清算组相关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和小许三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企业解散后,对于清算人安排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小胡则觉得可委托第三人担任。因无法达成一致,在企业解散十五日后仍未确定清算人。此时,小许作为合伙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同时,小丽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股东对清算组组成也有不同意见。
案情分析:1、对于合伙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清算人原则上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自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所以小许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是合法的。
2、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小丽所在公司股东应遵循此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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