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同,在经济分配上没有法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制,其经济分配通常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果能通过购买合同、
产权证书等证明财产是一方
出资购买的,那该财产就归出资方个人所有。像一方单独出资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就属于
个人财产。
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按
出资比例分配。比如共同出资买的家具、电器等,要提供出资凭证,按各自出资份额确定财产份额。要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一般就等额享有。
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收益,也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若没约定出资比例,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
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经营的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
一方在同居期间给另一方财物,要区分是赠与还是借贷。赠与的财物交付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借贷则需返还。
如果双方对同居期间经济分配有书面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按约定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同居多年,期间小朱用自己积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两人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家具,但未保留出资凭证。此外,他们共同经营一家小店,
未约定出资比例,盈利后在利润分配上产生分歧。同时,小朱曾给小丽一笔钱,小朱认为是借贷,小丽则称是赠与,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汽车因是小朱单独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根据能证明财产为一方所有则归出资方个人所有的原则,汽车应归小朱个人所有。
2、对于家具,因无法确定出资比例,按照规定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
3、小店经营所得收益,因未约定出资比例,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经营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4、小朱给小丽的钱,若能证明是
借贷关系,小丽需返还;若被认定为赠与,交付后小朱一般不能要求返还。若双方有关于经济分配的书面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按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