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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有人死亡要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6.07.25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221人
律师解析:
一起喝酒有人死亡,其他共同饮酒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断是否担责关键看有无过错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强迫性劝酒需担责。用言语刺激、灌酒等方式迫使他人喝酒,共同饮酒人存在明显过错,要对死亡后果负责。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也担责。如果对方有疾病不适宜饮酒,共同饮酒人却仍劝其饮酒,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承担责任。
饮酒中未尽照顾义务要担责。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有照顾义务。若有人饮酒过量已明显不适,其他共同饮酒人未采取送医、通知家属等合理措施,导致死亡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
酒后未安全护送担责。共同饮酒人有安全护送醉酒者的义务,若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家或交于其家人照料,致使醉酒者因无人照顾发生意外死亡,需担责。
无过错则无需担责。若共同饮酒人已尽到提醒、劝阻义务,且在饮酒者出现危险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对死亡结果无过错,就无需担责。
建议大家在共同饮酒时,要文明饮酒,避免强迫劝酒,时刻关注饮酒者状态,尽到照顾和安全护送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一起聚餐喝酒。小朱明知小李患有心脏病不能饮酒,仍用言语刺激劝小李喝酒。喝酒过程中,小李饮酒过量出现明显不适,小朱和小胡未送医也未通知家属。酒后,他们没有将小李安全送回家或交给其家人照料,结果小李因无人照顾发生意外死亡。小朱和小胡认为自己无责,小李家属则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明知小李有疾病不适宜饮酒仍强迫性劝酒,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小李的死亡后果担责。
2、饮酒过程中,小朱和小胡看到小李饮酒过量出现不适,未采取合理措施,且酒后未将小李安全护送回家或交于其家人照料,未尽到照顾和安全护送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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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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