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外债分担,要根据
债务性质来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
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要是
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就由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
个人债务方面,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
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己承担。
在实际中,判断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很关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通常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但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情形,就不按共同债务处理。
建议大家在处理离婚外债问题时,仔细梳理债务情况,保留好相关
证据。如果对债务性质有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了一笔钱。后小朱和小丽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所借,自己并不知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关键。若该债务是小朱和小丽共同签名或小丽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小朱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小丽能证明小胡与小朱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除外情形,小丽无需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