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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外债怎么分担

时间:2026.07.2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80人
律师解析:
离婚时外债分担,要根据债务性质来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就由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方面,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己承担。
在实际中,判断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很关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通常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情形,就不按共同债务处理。
建议大家在处理离婚外债问题时,仔细梳理债务情况,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对债务性质有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了一笔钱。后小朱和小丽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所借,自己并不知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关键。若该债务是小朱和小丽共同签名或小丽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小朱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小丽能证明小胡与小朱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除外情形,小丽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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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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