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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什么

时间:2026.07.20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121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有六种常见侵犯著作权行为。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发表权是著作权人重要权利,未经许可把他人作品公之于众,就构成侵权
二是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合作创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发表。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其他合作作者权益。
三是没参加创作,为谋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非创作者不应署名。
四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人,对作品歪曲、篡改,破坏完整性,损害作者声誉。
五是剽窃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当作自己的发表,这是严重侵权。
六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用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等方法使用作品,或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本法另有规定除外。著作权人对作品有多种使用权利,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
遇到这些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还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让其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小朱未经小胡许可,将该小说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还在发表时歪曲篡改了部分内容。此外,小许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该小说上署了自己的名字。小丽则剽窃了小朱和小胡小说的部分内容用于自己的文章发表。小静未经小朱和小胡许可,以展览的方式展示了该小说。

案情分析:

1、小朱未经合作作者小胡许可,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小胡对合作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权,同时歪曲篡改作品,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2、小许没有参加创作却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了小朱和小胡的署名权。
3、小丽剽窃他人作品,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4、小静未经著作权人小朱和小胡许可,以展览的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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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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