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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达到什么数额算数额较大

时间:2026.07.1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罪中数额大小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情形有关。
如果挪用公款给自己用,去做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没还,数额达到五万以上,就算“数额较大”。要是挪用公款给自己用,去进行非法活动,数额三万以上,就得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数额在三百万以上,算“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一百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算这种情形下的“数额较大”。
还有,要是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的数额要累计计算。要是多次挪用公款,用后面挪用的钱还前面挪用的,以案发时没还的实际数额来认定。
不过在司法实践里,最终定罪和量刑,不只是看数额,还会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大家得清楚这些法律规定,别一不小心触犯法律红线。要是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拿不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小朱将一部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另一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在营利活动方面,挪用金额达六万元;在非法活动方面,挪用金额为一百五十万元。同时,小朱多次挪用公款,还存在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情况。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经计算达到了一定规模,引发了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及如何量刑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六万元,超过了五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情形。
2、小朱挪用一百五十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处于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区间,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情形。
3、对于小朱多次挪用公款的情况,按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的以案发时未还实际数额认定,应结合这些情况及其他情节综合判断其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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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辩护陈俊全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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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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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陈俊全律师(男),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第六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法学本科毕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2015年7月起进入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律师工作8年,执业以来,陈俊全律师专注于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并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做出不起诉、罪轻的辩护,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一直秉承着“敬业、勤勉、高效”的服务理念,立志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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