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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6.07.18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461人
律师解析: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时,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补偿标准。下面就给大家讲讲相关内容。
补偿范围有三方面。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其金额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那天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评估办法确定。要是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先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能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是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征收部门要给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若选择产权调换,在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要么支付临时安置费,要么提供周转用房。
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另外,市、县级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要是征收的是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政府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大家遇到房屋征收时,要了解这些标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的房屋面临征收,征收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房屋进行补偿。但小朱认为补偿金额过低,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征收部门给予了搬迁费,因小朱选择产权调换,也承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支付临时安置费。小朱还从事个体经营,认为征收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要求相应补偿,但对补偿标准与征收部门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小朱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征收部门在此方面的做法符合规定。
3、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朱与征收部门应按照当地具体办法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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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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