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很多人会有疑问,
担保期限过了,
担保人还能自愿担责吗?答案是可行的。
担保期限就是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时间段。要是
债权人没在这个期限里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没了。不过《
民法典》规定,就算保证责任没了,只要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且有愿意担责的意思表示,那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担责,法院是会支持的。
简单来说,就算担保期限过了,只要担保人自愿,用书面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
担保责任,那这个行为是有
法律效力的,债权人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不过这里要提醒大家,担保人自愿担责的意思表示最好写成
书面形式。因为一旦后续
产生纠纷,书面材料能作为
证据,要是没有书面的东西,举证就会很困难。所以,大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
期限届满后,小朱未在担保期限内依法向小胡
主张权利,小胡的保证责任本已消灭。但之后小朱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小许到期未还款,小朱要求小胡履行担保义务,小胡却以担保期限已过为由反悔,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限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本案中,小朱未在担保期限内向小胡主张权利,小胡的保证责任原本已消灭。
2、然而,保证责任消灭后,小胡在债权人小朱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文书上签字,且有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这种自愿担责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小朱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为避免
纠纷,自愿担责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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