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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7.17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35人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有这些标准得注意。
自愿协商是首要原则。离婚时,夫妻俩能自己商量着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协议不违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那协议就有效。
男女平等也很关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分割时要平等分配,不能因为一方收入低或者没收入就少分或者不分。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也不容忽视。考虑到子女成长以及女方在家庭里的付出,财产分割会适当偏向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也必不可少。分割财产要从生产和生活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像生产资料就应分给能让它发挥更大作用的一方。
另外,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能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不能借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要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想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小朱提出将家庭存款全部归自己,理由是自己收入较高。小丽则认为应平等分割,且自己在照顾子女和家庭方面付出更多,应适当多分。同时,小丽发现小朱在婚姻期间偷偷转移了一部分存款。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自愿协商原则,小朱和小丽可先自行协商财产分割,但小朱提出的全部占有存款的方案显然不符合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应平等分配。
2、考虑到小丽在照顾子女和家庭方面的付出,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财产分割上应适当向小丽倾斜。
3、小朱偷偷转移存款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可对小朱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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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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